-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
(2012年1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坚持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献血互助制度。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献血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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