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津人社规字〔2022〕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现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支持经济发展,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愿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按规定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在校学生。
本办法所称超龄从业人员,是指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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