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赣司法制字〔2017〕7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赣司法制字〔201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考核及奖惩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监督员被免除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廉洁公正,恪尽职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在参加监督的案件办结公开前,披露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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