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17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21年第17号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09日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年9月8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环境卫生治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