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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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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17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2021年第17号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2月09日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年9月8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环境卫生治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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