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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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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1日文书字号:根据国税发(2009)64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根据国税发[2009]64号文件该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尼日利亚:

1.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

3.石油利润税;

4.财产收益税;以及

5.教育税

(以下简称“尼日利亚税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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