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08日文书字号:永市监发〔2022〕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市监发〔2022〕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已经市局2022年第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但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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