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6日文书字号:新发改财金〔2020〕62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发改财金〔2020〕62号
自治区国资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具体范围
凡生产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具体如下: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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