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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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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 制定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文书字号:深证上〔2021〕11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深证上〔2021〕1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深沪港三所关于扩大深沪港通股票范围的共识,配合做好科创板及其对应的H股纳入标的范围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会员: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第十六项修改为:“(十六)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第十七项修改为:“(十七)A+H股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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