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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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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
  • 制定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
(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推进自治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村民小组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是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协助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安全生产、乡村振兴、为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促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自治州、县(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信访、环境监督、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并发动组织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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