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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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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4日文书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3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

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用电价格

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其他事项

(一)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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