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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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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湘人社规〔2024〕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6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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