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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申报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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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申报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3日文书字号:渝经发(2007)20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申报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经发〔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国家开发银行在重庆市设立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贷款,重庆市政府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用于企业自主创新专项重点项目的贴息,共同推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的实施。

结合《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区县企业自主创新贷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要结合实际,鼓励和推动本地区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的实施,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有资金需求的项目。

二、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自冶县)申报国家开发银行企业自主创新贷款项目,可由本地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以下简称专管机构)为业务操作平台,参照《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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