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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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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 制定机构: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2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为中国在塞舌尔的投资和塞舌尔在中国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确信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利于加强为了两国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资本和技术的转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投资”一词系指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不动产和抵押、留置、用益和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

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股票溢价和少数股权;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合同项下的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

4、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包括模型和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包括工业模型),技术流程,商号和商誉;

5、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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