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请将《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县级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藏医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继承发扬藏医药事业,促进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辖区内从事藏医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配制、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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