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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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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0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7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2021年第7号
《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0月20日
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逐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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