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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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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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