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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计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关于一九八五年计划生育合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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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计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关于一九八五年计划生育合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85年04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4月1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计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关于一九八五年计划生育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2日生效日期1985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方)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计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以下简称巴方),为了在一九八四年计划生育领域进行的富有成效的合作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应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伟为团长的中国计划生育代表团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至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四日访问了巴基斯坦。

在访问期间双方就一九八五年开展计划生育合作的内容交换了意见并进行了讨论。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

三、避孕药具研究;

四、绝育技术研究;

五、计划生育人员培训;

六、计划生育信息、反馈。

第二条

为实现上述各项合作内容,双方同意开展以下活动:

一、中方邀请四名巴基斯坦专家访华,考察并交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经验,为期两周;

二、巴方邀请四名中国专家访巴,考察并交流避孕药具研究和绝育技术的经验,为期两周;

三、中方邀请六名巴基斯坦人口福利官员访华,考察并交流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的经验,为期两周;

四、巴方邀请四名中国计划生育官员访巴,考察并交流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的经验,为期两周;

五、中方邀请四名巴基斯坦人口福利官员访华,考察并交流在穆斯林地区开展计划生育的经验,为期两周;

六、中方邀请两名巴基斯坦专家访华,考察并交流计划生育人员培训的经验,为期两周;

七、双方交换计划生育信息、宣传资料;

八、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的其它有关活动。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计划生育 财政经济事务

委员会主任 与计划发展部部长

王 伟 马哈布卜·哈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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