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1日文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1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第191号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5月0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土地使用权供应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第五条修改为:“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规划条件、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国...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