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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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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西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6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西兰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签署的领事协议。

大使馆谨告知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新西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奥克兰设立总领事馆。

大使馆注意到,按上述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将通过两国政府商定。新西兰方面建议如下:

一、新西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奥克兰区、怀卡托区和北部区。

如蒙外交部代表贵国政府对驻上海和驻奥克兰总领馆各自所辖领区范围建议的谅解予以确认,新西兰大使馆将不胜感激。

大使馆谨建议,本照会所含条款将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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