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璧山府办发(2012)74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2)7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县第十六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和因病致贫的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市“三无”人员。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在璧山范围内各类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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