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 制定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2日文书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1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2015年2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花儿这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流传在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河州花儿和莲花山花儿。
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是指对花儿的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花儿保护对象为:
(一)花儿文学艺术;
(二)花儿音乐艺术;
(三)花儿表演艺术;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
(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
(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
第三条
保护传承花儿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保持花儿的原生态,维护花儿的民族性、地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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