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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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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1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淇河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淇河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淇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淇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淇河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淇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淇河河道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淇河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淇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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