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9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1年9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9月20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冬松
联系电话:0471-660044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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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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