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2001)行他字第17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9月22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1]行他字第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94)粤缴计字000287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
原审被上诉人宋德基与原审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称赤坎国税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上诉一案,我院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1997)粤高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赤坎国税局不服我院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29日作出高检民行抗字[2000]第14号民事行政抗诉书,认为我院(1997)粤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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