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文书字号:朔政办发〔2019〕35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0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朔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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