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斯洛伐克共和国环境部环境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斯洛伐克共和国环境部
-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6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斯洛伐克共和国环境部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致力于实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确信双方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空气污染控制;
(二)废水处理,水资源及流域管理:
(三)固体废物管理:
(四)管理与保护生态敏感区域,如湿地、自然保护区:
(五)环境教育和培训;
(六)涉及环境破坏的经济问题: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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