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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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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8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流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南流江流域是指南流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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