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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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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2日文书字号:藏高法〔2020〕21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高法〔2020〕21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2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就我区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我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试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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