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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止“人情案、关系案”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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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止“人情案、关系案”的暂行规定
  • 制定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止“人情案、关系案”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坚决制止“人情案、关系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增强办案透明度,坚持公开办事制度1.严格诉讼程序,保证办案程序合法。

2.凡涉及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案件,应当依法实行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或导致猜疑、误解的案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也应主动申请回避。

3.具体案件的审理,由业务庭统一分配,承办人不得挑选案件,不得擅自收进或移出案件。

4.对通过各种社会关系(亲友、领导、同事、战友、同学、同乡、熟人等)和各种途径说情打招呼的,要坚持原则,申明法律。承办人员涉及此类情况的,应当报告领导,或在合议庭讨论评议案件时公开说明,接受组织监督。

5.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反映案件情况和意见的,应告知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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