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2日文书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9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1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注重实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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