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制定机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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