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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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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11日文书字号:津劳仲(1989)第6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的通知
津劳仲(1989)第6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89】53号《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89】津高法行政字第4号“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注意及时与同级人民法院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附:1、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89】53号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89)津高法行政字第4号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经)函【1989】53号



劳动部:

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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