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二年八月一日在马普托签订)
- 制定机构: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2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二年八月一日在马普托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十二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具体科别详见附件)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在其工作所在地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为莫人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包括法医工作)并参与对莫桑比克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马普托中心医院和马瓦拉内总医院。
第四条
莫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医用辅料及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供中国医疗队工作使用的药品、设备及生活用品的海关手续和提货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医生自中国的往返费用,并负担回国时的三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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