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14届〕第六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4届〕第六号
《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9月27日
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和监督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职能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纳入核定的用人额度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不包括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辅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辅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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