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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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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2年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是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全程列席会议人员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在宁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及党委工作机关负责人;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六)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七)不是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设区的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委书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

二、列席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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