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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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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青银保监办发〔2020〕118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银保监办发〔2020〕118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青海省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4日


青海省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经营条件管理机制,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规定所称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有政府资金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没有政府资金支持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在青海省内开展有政府资金支持的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在内的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其管理条件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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