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8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本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