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2日文书字号:湘政办发〔2021〕6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和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以下统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知,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吊装、拖行,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清理现场和对非伤亡人员进行转运等,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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