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智利驻香港总领馆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换文
- 制定机构:智利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0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智利驻香港总领馆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换文
中华人民(一)智方来照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建议,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智利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以及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在圣地亚哥签订的关于智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组成部分,并自换文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第081/98号来照,内容如下:(内容同智方来照,略)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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