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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桃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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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仙桃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第35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35号
《仙桃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查看 2012年06月06日
仙桃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游乐园管理规定》和《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公园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维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观赏、休闲、健身等开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体活动场所和地域,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各公园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公园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城管、工商、公安、文化、质监、安监、物价、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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