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2日文书字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8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
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公司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对个别投资者未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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