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彦淖尔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2日文书字号:巴银保监复〔2019〕3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1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巴银保监复〔2019〕3号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
你行《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关于申请中山北路支行开业的请示》(杭村银发〔2018〕146号)收悉,我分局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依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中山北路支行开业申请事项。
二、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4、从事银行卡业务;5、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6、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7、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自本文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于6个月内完成机构开业并向我分局监管三科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涉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1个月内向我分局监管三科书面报告。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