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8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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