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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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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 制定机构: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6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

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

双方鼓励交换音乐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同样鼓励通过经纪渠道交换演出小组和个人。

第3条

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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