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1月1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本部通知贵馆,国王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并愿在此通知贵馆,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和商务处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王国有关当局同意其他国家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在吉达设立领馆。
二、所派领事官员的豁免权、特权和其他权利将以双边之间的有效协议、《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国际惯例、以及地方规定和指示、对等原则为依据。
三、商务室作为领馆一部分,将设于领馆之内。有关领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印)
(二)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顺致崇高的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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