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突尼斯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9年05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0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保持和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业已存在的合作的愿望,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并维护其权益。
二、缔约一方对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不得因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缔约一方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保证金。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并依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
法律援助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有权按照该缔约另一方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获得与该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法律援助。
二、如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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