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布基纳法索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6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6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方提供的药品由中国医疗队和库杜古友谊医院共同管理,确保中国医疗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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