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2015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促进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经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区域的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导向,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成为自治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样板区,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产业、资本、人才、项目的聚集区。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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