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制定机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2024〕5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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