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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转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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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转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
  • 制定机构: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陕教贷(2007)8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转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
(陕教贷〔2007〕8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科教发展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下发各地,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市教育局、财政局要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提醒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为避免学生重复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方便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按照学费和住宿费的标准及时将贷款划付至学校帐户,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认真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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